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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東縣休閒旅遊協會 組織章程

第一章 總  則

第一條   本會名稱為「臺東縣休閒旅遊協會」
第二條   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。宗旨如下:

結合愛護鄉土維護台東自然資源景觀與人文史蹟之相同理念之人士,提供休閒資訊服務,培訓導覽及解說及各式觀光服務、行銷人才,促進台東觀光休閒產業之發展。

第三條   本會以台東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四條   本會會址設於:台東市正氣路410 號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

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
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
第五條   本會之任務如下:

一、推動自然資源景觀與人文史蹟之解說經驗交流。
二、提倡專業解說與導覽知識之研究與交流。
三、規劃及推動各項有助本縣觀光發展之活動。
四、成立休閒旅遊資訊單一窗口服務中心共同推動台東縣休閒產業。
五、培訓鄉土文化及自然生態景觀資源解說及導覽人才。
六、提昇休閒旅遊產業人員之經營理念與服務品賥,並配合產業需要辦理各式人才招募培訓及養成,以達休閒旅遊產業永續經營與發展之目標。

第六條   本會之主管機關台東縣政府。

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
第二章 會  員

第七條  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:

一、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二十歲、具有資格者。
二、團體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團體或機構。
三、贊助會員: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及遷往外縣市之會員。

申請時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。
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。

第八條 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。

第九條  會員有遵孚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,如一年未繳費,視同休會並停止會員之權益。

第十條 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返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孚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,即為出會。

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
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

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
會員代表任期二年,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
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本會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八、議決與會員權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

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、監事五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得票情形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。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
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,但不得連續辦理。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
每屆御任理事長得為當然常務理事,不佔原有名額以借重經驗參與會務,並以下一屆為限。

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三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四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五、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經費預算及決算。
六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
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、一人為副理事長。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副理事長代理之、副理事長不在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
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
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
第二十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
第廿一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理、監事連續三次無故缺席理、監事會議者,視同辭職。

第廿二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
第廿三條 本會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其組織細則如下:

一、企劃組:

推動本會各項活動及優惠專案。
規劃本會網站及超聯結互動內涵。
隨時提供各項企劃資訊與會研討。
企劃專案路線及套裝行程。

二、導覽組:建立本會導覽解說制度計劃。

辦理各項導覽解說培訓活動。
推動本會會員編組、分類。
推荐參與各項導覽解說活動。
推荐各項景點旅遊行程。
開發優賥私房景點。
隨時蒐集有關休旅資訊並建檔。
各項活動之攝影、拍照、剪報、存檔。
定期出版,訂閱有關休旅刊物、資料。
協助推動本會辦理各項活動及訓練。

三、行政組:掌管本會各項文書、印信資料。

辦理庶務及總務、財務事項。
規劃本會電腦網頁、網站並建檔及統籌運用。
負責各項活動場地及有關庶務之支援工作。
辦理本會各項活動之行政支援及文件核槁。
負責各項會議活動之記錄、發函事宜。
協助本會辦理各項活動之推行及支援。
推動行政電腦化,並建立各項行程路線存檔。
登錄本會會員基本資料及通訊。
建立會員專長、興趣及申請入會程序。
辦理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之建立。
研討蒐集有關旅遊,休閒法令規章並存檔。
聘請專業律師為顧問,並隨時提供法律諮詢及指導。
排除及解決會員間之爭議糾紛或維護本會權益。
研議休閒旅遊相關法規建議政府修訂參考。

四、展銷組:負責會員之聯繫、活動之連絡事宜。

協辦對外之聯繫,建立良好公關。
與媒體建立良好互動及社會關係。
隨時蒐集、接收與本會有關資訊,並提供相關服務。
推展本會各會員間之產業聯盟、策略聯盟。
推動與相關單位辦理優惠旅遊專案。
協助本會會員產業之提昇品賥與形象,並配合產業需要辦理各式人才招募培訓及養成,以達休閒旅遊產業永續經營與發展之目標。
規劃台東各私房景點及路線行程及週邊遊點。
推動與相關單位各項策略聯盟之規劃執行。
本地農特產品、文物等優賥產品之推薦及行銷活動之委辦。

五、財務組:編制本會年度預算及決算事項。

本會財務之管理規劃擬定。
經費收支登載、出納及憑據之粘貼保管。
依會計制度建立專戶專帳,並呈月報表與會。

第廿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一人,榮譽理事、顧問各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
第四章 會議
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
第六章 附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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